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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 皖科高字[1999]050号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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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皖科高字[1999]050号
文件名: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 皖科高字[1999]050号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4-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皖科高字[1999]050号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关于高新技术产品继续享受优惠政策的通知
  皖科高字[1999]050号
  全文有效
  1999.4.29
  各行署、市及亳州市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合肥、芜湖、蚌埠高新区管委会:
  为了扶持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1996年1月16日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皖科炬字[1996]028号),1997年3月11日又联合印发了补充意见(皖科高字[1997]055号),对高新技术产品、火炬计划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作出规定,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对发展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和导向作用。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高新技术产品、火炬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问题,再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中有关增值税返还优惠政策,再延长3年(执行至2001年底止),即2001年底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从被认定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当地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返还给企业。个别企业返还增值税数额较多,占当地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的,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适当降低增值税返还比例,但最低不低于增值税的12.5%。
  二、科技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批准。
  三、对享受优惠政策返还给企业的资金,要确保用在企业的技术进步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上,财政、税务和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本文未及事宜,仍按省科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皖科炬字[1996]028号皖科高字[1997]05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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