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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 皖科炬字[1996]028号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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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皖科炬字[1996]028号
文件名: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 皖科炬字[1996]028号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皖科炬字[1996]028号


  安徽省科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印发《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皖科炬字[1996]028号
  全文有效
  1996.1.18
  各行署市科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
  高新技术产业是以当代最新科学技术成就武装起来的现代产业。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是带动产业结构升级,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根本途径。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把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我国优先发展的产业,并在财税、信贷和采购等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
  为了扶持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产品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经同级财政、国税机关审核批准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办法。
  二、经省科委认定的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其超过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部分,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九五”期间按50%返还给企业;区外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全部返还给企业。
  三、执行上述优惠政策返还和减免的税款,留给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承担单位作为扶持资金,专项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要搞好跟踪问效,加强管理。
  四、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度起执行,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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