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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铜陵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应对肺炎疫情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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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铜陵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应对肺炎疫情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铜陵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应对肺炎疫情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铜陵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应对肺炎疫情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铜陵市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0.2.14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税务局、医保局,各参保企业: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铜政秘〔2020〕4号)精神,经研究,现将《应对肺炎疫情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
  应对肺炎疫情缓缴社会保险费实施细则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铜政秘〔2020〕4号)、《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17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市中小微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享受条件和对象: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二、缓缴社会保险费类别及期限:参保企业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中缓缴的医疗保险费应于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齐。
  三、申报:实行不见面申报,由单位填报《铜陵市应对肺炎疫情缓缴社保费申请表》,发送至职能部门联合受理电子邮箱,每月20日之前提出缓缴申请,次月起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确实需要申请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缓缴的,也于2020年2月20日之前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社、税务、医保、财政四个部门共同审核企业缓缴申请后,每月28日前批复并公布缓缴名单。
  五、办理:市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批准缓缴的企业名单,在缓缴期间按时将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四项社会保险待遇予以足额支付,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企业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
  六、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注:参保企业填好缓缴申请表后,将电子档及盖章后的文档照片共两个文件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市本级、铜官区、郊区、开发区参保企业发送至1437159462@qq.com,枞阳县参保企业发送至391577269@qq.com,义安区参保企业发送至522824647@qq.com。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铜陵市应对肺炎疫情缓缴社保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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