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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皖税函〔202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月份补办延期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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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2: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皖税函〔2020〕2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皖税函〔202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月份补办延期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月份补办延期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税函〔202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月份补办延期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税函〔2020〕25号
  全文有效
  2020-02-28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现将2020年2月份补办延期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在3月份征期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纳税人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补办延期申报手续”)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同时填写受疫情影响的正当理由,即可办理纳税申报,无需另外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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