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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委、浙江省税务局 [91]浙计经建1227号, [91]浙税三133号 浙江省计委、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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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计委、浙江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91]浙计经建1227号, [91]浙税三133号
文件名: 浙江省计委、浙江省税务局 [91]浙计经建1227号, [91]浙税三133号 浙江省计委、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1-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计委、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计委、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规定的通知
[91]浙计经建1227号, [91]浙税三133号


  浙江省计委、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规定的通知
  [91]浙计经建1227号, [91]浙税三133号
  全文有效
  1991-12-30
  各市、地、县计委、经委、税务局、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现将关于浙江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抄送: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审计局、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杭州分行
  关于浙江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和《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为做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和投资许可证发放工作,结合本省实际,规定如下:
  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范围
  在省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除三资企业外凡列入省、市、地等各类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包括预备项目)均属于征收范围。
  本省对按国家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总投资五万元以下的项目,暂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减免权在国务院,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作出减免税的规定。
  二、投资方向调节税计划的编制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
  建设单位在编报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标明项目的产业属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的估算内容,在初步设计中,如是基本建设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标明每一单位工程的产业属性,方向税的税率和税金,并按单位工程进行计算。技术改造项目要列明建筑工程投资额及税率税金。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但税金不作为设计、施工和其他取费的基数及投资规模。
  (二)预备项目阶段
  已列入省计经委下达的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尚未批准开工建设的,要求将全部税金计入项目总投资,并相应修改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估算总投资和初步设计总概算,报原批准单位备案即可。预备项目阶段的投资同样征收方向税,预备项目若被撤销,所收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项目撤销时所发生的投资额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三)年度计划阶段
  已列入年度计划的续建、收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新开工项目,从一九九一年度起按项目的产业属性和投资方向税税率计征项目当年工作量的税金,税金纳入项目当年投资,增加的这部分税金可通过子项目之间调整,或按原资金来源的比例,分别由有关部门增加投资解决。
  各省级部门和市、地、县计划部门在编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包括预备项目)时,基本建设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必须按投资项目的单位工程列出年度投资额并分别标明单位工程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和税金。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由省计经委汇总经平衡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大中型项目和分单位工程的投资计划,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由省计经委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限上项目投资计划,编制年度建筑工程投资和税金计划。建设单位按下达的税率、税金纳税。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各部门(公司),省计经委审定、下达;省计经委切块各市、地、县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的投资项目纳税计划,由各市、地、县计(经)委、经委编制,经同级税务机关审定后下达,并报送省计经委、省税务局备案。各级计(经)委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应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三、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缴纳
  1.纳税人在接到正式年度计划后的一个月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输纳税申报,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金预缴税金,或办理零税率认定手续,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应由纳税人提出分期缴纳申请,按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于九月底以前缴齐当年全部税金。纳税人在办理项目当年计划投资额的申报、纳税手续前,必须先结清该项目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应缴、应退税款,上年税款未缴清的,不办理当年税款的缴纳手续。
  预备项目暂时分不出各单位工程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先按项目的主体工程税 率缴纳,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统一结算。
  项目竣工后,按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单位工程的实际完成投资清算。未缴足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决算审定后一个月内补缴,多缴的,税务机关也在一个月内将多收部分退还纳税人。
  2.投资方向调节税除另有规定的外,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四、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源泉管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从1992年1月1日起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发放范围
  在本省境内进行的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不含单纯设备购置)的各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续建、收尾、新开工以及预备项目),一律颁发投资许可证,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项目,个体经营性项目以及几种所有制合资、联建的项目。只有持有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才能建设。
  2.发放条件
  发放投资许可证的项目,必须纳入省、市、地、县下达的投资计划,符合国家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并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手续。
  3.发放单位和权限
  投资许可证不论投资项目的所有制和隶属关系均由省计经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公室统一发放。考虑到各市、地、县所属的项目面广量大,凡是市、地、县审批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许可证由省计经委委托各市、地、县计委(计经委)负责发放,并按季将发放情况上报省计经委,许可证的发放编号与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项目代码编号一致。
  4.发证手续
  建设单位在接到项目计划后,到所属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缴纳手续,然后持纳税凭证或零税率专用凭证领取投资许可证,许可证一次发放,多年使用,直到工程竣工。每一年度凭当年的纳税凭证或零税率专用凭证进行年检,凡符合规定的在许可证上盖章继续使用。未经年检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的项目不得继续施工。
  5.投资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分别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保存备查。没有取得投资许可证的项目,银行不得拨款、贷款,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供电、城建部门不得供电、供水,其他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施工事项。
  6.省、市、地、县审计部门对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发放投资许可证和没有许可证的项目由审计部门告知计经委以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一律不得施工。
  7.涉及保密项目,原则上也发放投资许可证。
  五、为了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省税务局从所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业务经费。所提经费专项用于全省计划和税务部门征管工作开支。具体办法待国家确定后另行通知
  六、宁波市实施办法由该市另行制订。
  七、本规定由省计经委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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