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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 浙财综[1999]68号、浙地税征[1999]69号、浙交[1999]27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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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
文件编号: 浙财综[1999]68号、浙地税征[1999]69号、浙交[1999]27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 浙财综[1999]68号、浙地税征[1999]69号、浙交[1999]27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财综[1999]68号、浙地税征[1999]69号、浙交[1999]27


  

  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财综[1999]68号、浙地税征[1999]69号、浙交[1999]27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7日
  各市、地、县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各市、地、县交通局(委):
  为进一步加强收费公路(不包括高速公路,下同)管理,规范涉税收费项目的发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7]72号文件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和交通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有利于收费监管的原则,双方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和发票管理工作。
  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格式全省统一为九种,一律采用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印制,不加底纹。其中定额发票可根据票面金额的不同,按照《浙江省地税发票样本》的统一规定印制黑、棕、蓝、绿、黄、红等字色。
  三、车辆通行费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集中统一监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发票字轨按照具名发票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编排。
  四、浙江省车辆通行费发票由省交通厅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领取,并负责发放给各收费站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各收费站点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领用。为严格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规定,利用政府性资金和政府贷款等投资兴建的非经营性公路收费,缴纳营业税后,仍按原规定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收费站点或交通主管部门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领用通行费发票前,须先到同级财政机关办理预算外资金结报缴入财政专户手续后,方可领票。
  五、车辆通行费发票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发票使用量计划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核后,由省交通厅汇总核准,并同时抄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省交通厅根据汇总核准后的发票使用计划编制《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印制计划表》,于每年12月底前送省地方税务局备查。 申请印制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收费单位,应根据已报批的发票使用量计划,填写《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印制申请审批表》一式五联(其中第二、三联报省地方税务局,第五联报省交通厅),并随附样张,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同意后,由省地方税务局付印。
  六、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并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和缴销发票。
  七、各级地税机关原有结存的收费发票,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9月30日,从1999年10月1日起,全省一律启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收费发票。
  八、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通行费收费未用票据,各收费站点或交通主管部门要在1999年8月底前将票据的领用、使用、结存情况,按票据的领用渠道,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负责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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