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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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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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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力发电厂大坝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
发文日期: |
1997-08-1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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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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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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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力发电厂大坝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力发电厂大坝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有效
1997年8月13日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力发电厂大坝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云地税政(1997)63号悉)。我局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水利工程大坝内设机组的水力发电厂,其大坝是特殊厂房,应属房产税征收范围。因此对紧水滩水力发电厂,石塘水电站大坝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考虑其特殊情况,具体计税依据和征收方法,由你局根据征收对象具体情况,提出方案,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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