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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征[1999]8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整顿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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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征[1999]84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征[1999]8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整顿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整顿活动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9]8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整顿活动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9]84号
  全文有效
  1999年9月1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决不定期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的秩序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凡我省境内从事道路交通客、货运输业务以及客、货运输业务提供监管代开(代售)发票服务和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交通运输业税收的单位或个人,均属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1、 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和税收征纳情况;
  2、 监管代开(代售)发票单位的发票使用情况、票款结报情况以及有关管理费、手续费收入的税收征纳情况;
  3、 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代征情况和税款解缴获情况。
  三、清理整顿的组织和方法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交通运输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将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整顿工作作为今年第四季度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并根据当地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现状以及专项整顿工作的要求制度周密的工作计划,由各级征管部门牵头,稽查、税政、票管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边清查、边整顿、边落实的原则对辖区内的运输单位和个人进行逐户清查、逐辆核实、逐条落实,从而彻底改变我省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不力、工作被动、税收流失严重的局面,全面提高我省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清理整顿的要求
  1、 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从事客、货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营运车辆、车船基本情况及其司乘人员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建立健全纳税户户管资料和车船档案资料。
  (1) 非从事运输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自备车船,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2) 从事运输经营的单位自营车船,由车船所属单位统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车船登记;
  (3) 对各类承包、承租、挂靠经营车船以及其他个体营运车船,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车船登记。
  为加强对各类营运船的动态监控和长效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建立和完善意对运输单位或个人的税务登记管理和营运车船的登记管理工作。税务机关开展运输业户税务登记和营运车船登记清查工作,要主动与各级交警、交管、航管部门联系,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有条件的地区,地税机关要主动与交警、交管、航管部门协商,积极研究制定有关车船管理情况的定期联系制度,以切实提高各级地税机关对运输单位或个人和营运车船的监控时效和监控力度。
  2、 建立健全营运车船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对各类营运车船的税收征管。
  非从事运输经营的单位自备车船,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临时需要填开发票的,可凭有关证件到主管地税机关的门征点或主管地税机关指定的开票点申请填开发票并结缴有关税款;
  从事运输经营单位的自营车船,必须按照税法统一规定确定纳税人,由单位统一申报纳税和领购运输发票。其中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单位非自营车船:
  (1) 车船的所有权、经营权等均属单位所有;
  (2) 车船的经营业务或营运线路由单位统一派发或调度,有营运以来可供查证的出车单、调度单等;
  (3) 车船司乘人员的人事劳动关系、工资福利待遇、医疗保险(保障)关系等均在本单位,有从业以来可供查证的凭据;
  (4) 车船的经营收入、费用开支和经营成果等由单位统一核算。
  单位非自营车船和个体营运车船以及其他社会营运车船,一律按照定期定额办法(或定额加发票办法)征收有关税款。
  委托代征单位必须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代扣代征税款,并按期解缴税款。
  3、 整顿交通运输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秩序,确立和维护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
  各级地税机关要对辖区内交通运输发票的使用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整顿。凡无自有运输车辆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领用交通运输发票;已经领用的,要限期进行清理缴销。凡未经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各类票据,一律不得用于经营性的收款,不得用于报销入帐;否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4、 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税款和监管代开(代售)发票工作的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
  委托代征税款单位和监管代开(代售)发票单位除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规定按期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外,还应随同税款结报表或纳税申报表报送《地方税(费)代征代售、代扣代缴情况表》、《代开(代售)发票情况报告表》。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有关委托代征工作和监管代开(代售)发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委托代征单位和监管代开(代售)发票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主管地税机关对有关委托代征单位和监管代开(代售)发票单位的工作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税务机关对于检查发现委托代征单位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或监管代开(代售)发票单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 专项整顿工作从1999年9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各地的工作实际,具体确定专项整顿的时间。1999年12月15日前,各市地地税局应将所辖县市的有关清理整顿工作总结连同《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整顿情况汇总表》汇总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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