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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征[1999]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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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征[1999]22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征[1999]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9]2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浙地税征[1999]22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2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个体工商户与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再分配。这项工作既涉及到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切身利益,又关系着国家税收能否依法应收尽收。因此,各级地税机关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种种困难和阻力要有清醒的认识并引起足够的重视,一定要以积极稳妥、谨慎务实的态度向有关各方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个体工商户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方法要得当,程序要规范。各地要以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为契机,认真研究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征[1998]107号)精神,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级定位、量化定额”的管理要求,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他经营业户的纳税定额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提高定额核定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确保定期定额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另外,各地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时,要与推广应用Tax- Friend98基础数据清理和整理工作结合起来,扎扎实实地做好TaxFriend98基础数据库的准备工作,确保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合理调配征管力量,统筹安排工作时间,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以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和整改,及时做好有关定额的公开、公布及其他善后工作,并随时准备迎接上级机关的检查验收。
  五、各县市地税局应于6月30日前将此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书面总结材料和有关统计表上报省局和市地地税局,各市地地税局应于7月5日前将辖区有关材料汇总上报省局。
  各地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要耐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
  (五)要认真细致的做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前的典型调查工作,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总户数的5%。各地税务机关在业户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典型调查的基础上,精心组织,集中力量,对不同地点、不同行业、不同地段的个体户进行分类或分等级测算,并分别核定各类或各等级的最低定额。
  (六)今年已统一进行过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地区,要按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补充核定和调整工作,保证所有应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都进行核定和调整。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按照征管范围的划分,分别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各级国、地税之间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合理准确地核定和调整定额及收益额或附征率。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税负悬殊现象。
  (八)各地可按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上报总局征管司备案。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于1999年7月15日前将报表和总结报总局。
  此项工作结束后,总局将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附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工商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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