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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二[2000]2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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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二[2000]240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二[2000]2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0-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0]24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问题的批复
  浙地税二[2000]240号
  全文有效
  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请示》(浙地税直[2000]100号)悉。根据你局所属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你局所属除破产企业外的其他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48000元以内的部分(含4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48000元的,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零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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