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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地税发[2001]10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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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发[2001]109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地税发[2001]10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10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1]109号

全文有效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我省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使用工作,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尚未制定下发全国统一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要求和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全省暂确定在杭州、嘉兴、湖州三个城市开展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工作。
二、根据试点应用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范围标准为:(一)年均营业额(或应税经营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营业税纳税人;(二)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营业税纳税人;(三)自行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其他纳税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按规定及时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使用税控收款机而逾期不安装使用的、帐证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按有关规定视实际情况适当调高其应纳税营业额;对不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开发供应单位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必须符合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的税控收款机地方标准要求。税控收款机的安装、调试、操作人员培训、软件升级及相关售后服务工作由有关开发供应单位免费提供。
四、各试点应用城市的地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工作,定期开展工作联系与交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各试点应用城市的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控收款机使用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工作,对其中应用税控收款机前后税收负担的变动情况要进行及时地研究和分析;特别是对其中税负增减幅度较大的业户,要实施税源的动态监控,及时查明原因、研究对策;对于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应及时总结上报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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