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1]20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1]209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2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
《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浙地税法[1998]14号)已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地税系统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全省地方税收法制和政令统一的一项重大措施。为了解贯彻实施情况,发现和纠正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督促该项制度的落实,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府法发[2001]57号)精神,经研究,省局决定对施行该制度三年来,特别是《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19号)施行以来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监督检查,深入了解各级地税机关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各级地税机关依法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自觉性,防止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遏制行政违法行为,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从而使《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确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实施《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制度》的基本情况和所采取的有效措施;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机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1998年7月1日及去年7月1日以来,本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数量(分别列出目录)和报送备案情况,其中未报送备案的要说明原因;
(四)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中发现的问题是通过什么方式纠正的;
(五)对进一步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工作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打算。
三、组织领导和检查方式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本次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真实反映情况,并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具体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落实。
检查工作分级进行。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局要将检查工作情况和检查结果于11月9日前报所在市局;各市局汇总所辖县(市、区)局和本局检查情况后于11月16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直接将检查情况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