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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3]9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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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发[2003]91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发[2003]9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7-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9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3]9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一、关于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的管理问题
  (一)到外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不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在同一县(市、区)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应向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二)对纳税人报验登记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标明的经营期限,超过180天的,即可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手续;未超过180天的,先办理报验登记,在实际经营期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后,再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三)各地的征管局受理外来经营户报验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上报县(市、区)地税局备查。
  (四)对跨县(市、区)从事生产、经营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无论是办理报验登记还是办理注册登记,均需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关于纳税申报的管理问题
  对以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征管工作的需要(如注销前和实施稽查前等),可以责成纳税人在规定的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期限前,提前报送本年度已报的数据电文所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以防电子数据不正确而造成责任不明。
  三、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一)“银税联网或银税库联网、实时扣税,并在征期内扣税成功视同已申报”的“简易申报”方式,是当前我省双定纳税人的主要纳税申报方式,也是双定纳税人征管的发展方向。对尚未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双定纳税人(包括有些委托代征户),各地要创造条件抓紧到位。
  对偏远的山区、海岛以及农村的双定纳税人(包括委托代征和已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双定纳税人),经由县或县以上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简并征期的纳税期限,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由县或县以上地税机关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二)对实行简易申报的双定纳税人,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扣缴全部税款的,应先就存款余额扣缴部分税款,不足部分再通知申报。
  (三)原则上不要求简易申报的双定纳税人报送纸质申报资料,但超定额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其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和管理方式,同数据电文纳税申报管理。
  四、其他问题
  (一)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在第一时间内难以书面报告的,应在采用其他方式报告后一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书面报告。
  (二)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所刊登的报刊,须是县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抄送: 国家税务总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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