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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工伤[2004]163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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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浙劳社工伤[2004]163号
文件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劳社工伤[2004]163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9-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63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63号
  全文有效
  2004-09-20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以下简称《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落实。
  统一、规范业务规程是开展工伤保险业务工作的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规程》的试行工作。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完善原有业务流程,做好新旧流程的过渡、衔接,努力使各项管理标准和服务行为统一、规范,确保业务经办畅通、快捷、高效、优质。
  工伤保险工作难度大、程序多、管理复杂、业务量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机构要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统筹安排好业务与培训的关系,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工伤保险管理人员和经办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服务水平。
  《规程》试行情况和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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