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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劳社老[2005]30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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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劳社老[2005]30号
文件名: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劳社老[2005]30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日期: 2005-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劳社老[2005]30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浙劳社老[2005]30号
  全文有效
  2005-03-01
  为做好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确保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平稳有序进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精神,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省属事业单位从批准改制次月起,应按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暂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实行地税征收。
  省社保中心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11%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改制时职工原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的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额、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前参加养老保险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均并入个人账户。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含提前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其中,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核定;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省政府浙政[2000]1号、浙政办发[2001]2号、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省人事厅浙人政[2003]1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改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规定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省属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其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调整养老金,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如按企业办法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标准的,由改制后单位予以补足,所需费用在事业费、提留资金或自有资金中解决。具体按省政府浙政[2000]1号、浙政办发[2001]2号、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省人事厅浙人政[2003]1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退休条件和审批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职工退休、退职年龄和条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9]100号、浙劳险[1999]12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的,应按规定办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其职工的退休、退职手续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办理,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具体程序为:用人单位填写《浙江省省属事改企单位职工退休(职)和基本养老金审核表》及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核准,并发给《职工退休证》或《职工退职证》。
  四、基金结算和管理
  在杭省属事改企单位参加省社保中心养老保险后,省社保中心对改制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按规定提留并经省劳动保障厅核准的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补贴,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经费等资金,在参保时应全部移交并纳入省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改制次月至参保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由单位代为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省社保中心和单位按规定据实结算。
  省属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前,已经参加杭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省社保中心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制后要统一参加省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原已参加杭州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杭改制省属事业单位,实行“先参保,后结算”的办法,改制单位先按规定参加省社保中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市基金结算等问题另行处理。
  五、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
  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统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浙政办发[2004]16号等文件规定实施改制,并提留相应的社会保险费。改制后的单位属地参加养老保险,参保时提留的养老保险费用一次性缴纳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各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属事业单位的改制,认真做好非在杭省属事改企单位的属地参保工作。
  六、其他
  (一)省属事业单位应在改制方案批复后的3个月内,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和参保手续。
  (二)离退休(职)人员的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其他管理工作,在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前,仍由原单位负责。
  (三)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医疗保险参保问题暂维持现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非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医疗保险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函[2002]45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四)今后,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改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省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改制单位及职工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做细工作;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强化管理,注意相关政策和业务的衔接,确保改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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