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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5]2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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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流[2005]29号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国税流[2005]2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
发文日期: 2005-04-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
浙国税流[2005]2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
  浙国税流[2005]29号
  全文有效
  2005年4月8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及税款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由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并同时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各市、县国税局、地税局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是否由国税局为地税局代征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经协商实行代征方式的,主管国税局和主管地税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签定代征协议。主管国税局应按照协商确定的具体信息交换方式,及时将代征地方税款入库信息按月传送主管地税局;经协商不实行代征方式的,主管国税局应按照与主管地税局协商的要求,按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和为其代开发票的情况通报给地税局。
  三、主管国税局为纳税人代开的发票作废或销货退出,按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需由地税局退还已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应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附国税已征收的完税证明和开具的红字发票,经国税征收机关认定无法抵缴意见后,由主管地税局审核办理退还。
  四、各市、县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将确定的具体方式分别报省国税局、地税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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