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5〕2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5〕24号
全文有效
2005-09-14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为实现涉税数据的有效利用,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省局根据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该管理办法实施后,生产企业的申报、审核、审批使用二期网络版管理软件。
2.各级国税局要加强征退税机构的相互配合、征退信息的衔接,强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
3.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该管理办法的政策范围内,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4.本实施意见从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的时间为准),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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