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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委办[2005]73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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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浙委办[2005]73号
文件名: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委办[2005]73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发文日期: 2005-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全文有效
  2005-10-08
  近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但是,从总体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其内容组织机制还有待于健全和完善,服务功能和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覆盖面和带动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规范、健康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水平,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组织成本和交易费用;有利于增加农业的现代生产要素投入,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有利于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拓展农产品市场空间;有利于推动农业的体制创新,促进农业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加收入;有利于转变政府的农业管理职能,促进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的有效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按照“坚持条件、遵循原则、规范管理、积极推进”的方针,采取有力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新良好的环境,努力使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办社基础。农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农民家庭和个人的财产权。
  --坚持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办社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入社、退社自由;合作社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办社依托。紧紧围绕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当地主导产业、特色产品来培育发展合作社,带动更多的农民调整农业结构,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来增强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和赢利能力。
  --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办社宗旨。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
  --坚持以多元化参与、多渠道发展为办社方式。在坚持以生产经营农民为主体的基础上,鼓励各类有特长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允许依托基层农技部门、基层供销合作部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坚持以政府引导、支持、服务、指导为办社手段。坚持以政府为引导,促进合作社发展和提高。加强典型示范,制定扶持政策,方便注册登记,增加财政投入,改善合作社的发展环境。
  三、积极引导,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今年是我省贯彻实施《条例》的第一年。各地要按照省委提出的“走在前列、干在实处”和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的要求,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快发展,注重规范,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一)围绕优势产业的壮大加快培育发展。要在促进优势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创办合作社,加快提高优势产业的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基地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争取通过几年努力,全省每个县的优势产业都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的专业大户基本上入社,合作社收购的优势农产品所占份额有较大提高。
  (二)鼓励有能力的各类主体积极牵头兴办。鼓励农村运销、种养大户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运销、技术等优势。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合作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科技、信息、流通和服务体系等优势。鼓励农村基层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基层组织优势。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优势。鼓励农机服务大户组织牵头创办粮食农机合作社,发挥农机大户装备、技术、服务等优势。
  (三)鼓励结合发展实际多类型组建。根据农民需求和组建条件,鼓励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具有营销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发展主要提供技术、信息、劳务或农机等服务的服务型合作社。可以在乡(镇)村范围内发展,也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行跨区域、集团式发展。
  (四)积极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完善产销服务体系,积极推行统一供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坚持民主管理,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民主决策合作社重大事项。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按产品交易额和股金额相结合分配盈余。
  目前,一些农民专业协会为当地农民提供了大量的供种供料、技术推广、质量标准、产品销售等服务,但其与成员的利益联结还不够紧密,与市场的联结还不够稳定。要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协会按照《条例》的要求改造改建成合作社,使之在诚信守诺、竞争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地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对符合《条例》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和研发,标准化和无公害生产,农产品营销,农产品和农产品基地的认证认定,农产品保鲜、运销和加工等服务设施建设及开展教育培训等予以重点扶持。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给予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普通工业用电中的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
  (四)提供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
  (五)改善工商登记和注册认定服务。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准予工商登记,并开辟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支持和鼓励传统农产品的集中产区申请注册、规范使用证明商标,对影响较大的、知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时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产权的保护,严肃查处假冒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商号的侵权行为。
  (六)鼓励和支持推进农业标准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和环境认证,推进农业标准化。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农业综合开发、农民培训、农技推广、农产品标准化实施和农产品加工技术改造项目。
  (七)支持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对有一定规模和出口创汇能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外经贸等部门要给予支持。
  (八)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开拓市场。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国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省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九)实施重点培训。各地在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时,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作为重点对象加强培训,着力提高他们的经营管理水平。
  (十)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五、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要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切不可搞行政命令下指标,不得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规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财政、税务、金融、交通、国土、电力、外经贸、农办、林业、渔业、供销、粮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扶持工作。
  (三)坚决制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必须保留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及农民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
  (四)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走上法制化轨道。要把《条例》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活动。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介绍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促进现有的合作社提升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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