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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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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浙国税进〔2005〕33号 |
文件名: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进〔2005〕3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5-12-2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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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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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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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5〕33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浙国税进〔2005〕33号
全文有效
2005-12-2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一条“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是指出口企业在退(免)税单证申报后的15天内。
二、关于《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备案方式,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管理情况进行选择。如果采取第二种备案方式的,出口企业应将购货合同与进货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与销售凭证对应装订成册,并在退(免)税单证申报时,将《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一同上报。
三、本《通知》所指执行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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