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57
  • Tax100会员 33651
查看: 754|回复: 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6]8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现金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334
2020-7-18 11:2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6]82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6]8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现金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现金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8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现金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82号
  全文有效
  2006年2月23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的精神,同时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个人取得无现金(实物)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二、关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属于个人的部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于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