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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发[2006]47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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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甬国税发[2006]47号
文件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甬国税发[2006]47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6]47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发[2006]4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国税发[2006]3号)第三条的规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嵌入式软件产品不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2006年3月1日前登记的软件产品,经当地国税机关按照《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甬国税发[2006]3号)精神清理后,尚不能确认其是否为嵌入式的软件产品,我局将会同软件认定部门对其审查后予以明确,在未明确之前,暂不办理有关增值税退税手续。
  二、对2006年3月1日以后登记的软件产品,软件认定部门将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备注说明软件类别,以方便国税部门的审核工作。未标明软件类别的产品要求企业重新办理软件登记,并暂不办理有关退税优惠。
  三、应用于设备或信息系统,但未固化到设备或信息系统中,并且企业以独立软件进行生产销售的软件产品,当地国税部门应对企业的软件产品形态和销售方式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可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四、原经市局认定的软件产品在2005年11月30日前(税款所属期)仍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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