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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6]37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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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6]377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6]37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37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377号
  全文有效
  2006年8月21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5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地税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全省地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及“三个三”工作措施,紧紧围绕全省地税工作重点,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地税执法水平,确保地税收入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保持可持续增长。
  二、检查内容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是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以2005年以来的税收执法情况为重点,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是:
  1.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2.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二是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3.有无擅自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违规审批税前列支的问题;
  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439号)的执行情况。
  (二)对税收征收管理情况的检查,重点是:
  1.有无违反国家税法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延期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
  2.有无违规不征、少征税款,不征、少计滞纳金的问题;
  3.有无“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的问题;
  4.发票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发票领购的行政许可是否规范,有否超使用范围发售发票,发票领购后是否按规定缴销;
  5.“定期定额”的核定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核定和调整;
  6.交通运输业、饮食服务业、建筑安装业的税收征管情况;
  7.税务分局对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否超越处罚权限;
  8.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算;
  9.纳税保证金是否按规定进行收取与管理。
  (三)对税务案件查处情况的检查,重点是:
  1.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适当,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执法文书是否规范,查补的税款(费)、滞纳金、罚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达到标准的涉税案件是否都已提请案审委员会审理;退查补证是否按规定执行;
  2.是否存在达到法律规定移送标准的税务违法案件未移送公安机关的问题。
  (四)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和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的问题。
  (五)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检查方式
  各市、县(市、区)局要按照省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浙地税发[2005]88号)和本《通知》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面应达到100%。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省局也将组成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四、时间安排
  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处理和总结整改四个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为各市县自查和重点检查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为省局重点检查时间;10月至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和省统一规定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和省统一规定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地税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地税机关。对地税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地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地税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地税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对检查中发现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应及时移送。
  六、工作要求
  (一)税收执法检查是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税收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法规、监察、计财、征管、税政、规费、稽查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政策法规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创新检查方法,增强检查的科学性、实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举一反三,认真改进工作。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市县局确定的重点执法检查单位,市县局应逐一下发《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认真进行整改;省局确定的重点执法检查单位查出的问题,省局将逐一下发《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要求限时整改。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执法检查机关应在本辖区内,对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五)检查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对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1)和《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表2),并由市局汇总后上报省局。
  (六)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处理意见》后,应由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20日内向执法检查机关报告执行结果,同时附送相关资料。
  (七)各市局应于2006年10月30日前将执法检查总结和报表报送省局。市局总结报告和报表应包括所属县(市)局检查情况和数据。
  附件:(略)
  1.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2.2006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抄送: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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