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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6]58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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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6]580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6]58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58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6]58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18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我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为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范我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流程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注册登记;第二部分为申报、征收和开票管理,其中申报方式分为上门申报方式、邮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方式;第三部分为汇总、分析和比对。
  一、注册登记管理
  (一)受理注册登记时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本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等,下同)及复印件;
  (3)外籍人员(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华侨,下同)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①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②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5)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4)外籍人员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①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②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注册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1)填写完整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
  (2)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4)外籍人员还需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①非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境内单位任职证明,境内工资证明、境外工资证明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收入证明材料;
  ②独立个人劳务应提供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税款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的,需要由纳税人本人与主管地税机关签订的委托扣款协议,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授权书;
  (6)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主管地税机关收到递交的注册登记资料后,经审核无误后,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章后退还一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给纳税人,同时退回身份证件原件及外籍人员独立个人劳务签订的劳务合同原件。
  经审核有误或信息填写不完整的,退回纳税人,并告知其改正或补齐后重新报送。
  (三)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的,按现行邮寄申报申请程序办理;选择网上申报方式的,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身份证件号码自动产生一个网上申报注册码,提供纳税人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时使用。
  (四)主管地税机关将《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或《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基础信息登记表》录入征收系统。
  纳税注册登记手续可与上门纳税申报一并办理,相关资料不必重复提供。纳税人办理注册登记后,后续年度不需重复办理,但允许变更登记。
  二、申报、征收和开票管理
  (一)上门申报方式
  1.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纳税人本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须提供的资料:
  ①填写完整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
  ②纳税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所在工作单位(扣缴义务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须提供的资料:
  ①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②纳税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④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委托其他自然人上门办理纳税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①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②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③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④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地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一份纳税申报表给纳税人留存。同时,退回身份证件原件。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内容录入征收系统;
  (2)对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内容录入征收系统:
  ①对不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
  ②对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委托扣款征收程序操作;
  (3)对需要退税的,按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申报表内容录入征收系统。
  (4)对申报表填写有误的,告知纳税人核实后重新申报。
  (二)邮寄申报方式
  1.邮寄申报方式申请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
  2.签收通过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人申报资料,具体包括:
  (1)填写完整的纳税申报表;
  (2)纳税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纳税申报协议书;
  (4)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地税机关受理章,签注受理日期后,退还一份纳税申报表给纳税人留存。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录入征收系统;
  (2)对需要补交税款的,将纳税申报表录入征收系统:
  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
  (3)对需要退税的,告知纳税人,并按现行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纳税申报表录入征收系统。
  4.对纳税申报表填写有误的,告知纳税人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报。
  (三)网上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方式申请程序按现行规定办理。
  2.纳税人凭注册登记时地税机关提供的注册码登录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纳税申报。
  3.主管地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申报资料,经审核无误后,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需要补交税款的,申报征收程序结束。
  (2)对需要补交税款的:
  ①对不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门征征收程序操作;
  ②对需要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税款的征收、开票流程按照现行的委托扣款征收程序操作;
  (3)对需要退税的,告知纳税人,并按现行规定的退税程序办理。
  4.对纳税申报表填写有误的,告知纳税人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申报。
  三、汇总、分析和比对
  (一)申报期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应汇总纳税人的基础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
  (二)从个人收入档案中筛选高收入者,对其进行重点税收管理。
  (三)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对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比对和分析不符或异常情况,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控管。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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