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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8]42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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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地税函[2008]423号
文件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地税函[2008]42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42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08]423号
  全文失效
  2008-09-1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浙江税务票证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由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集中印制。
  二、中宏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按规定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申请印制和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首次领购《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应提前1个月报送发票印制计划,此后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报送下个年度印制计划,12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办理领购,之后需要增加当年度印制数量的,应提前1个月补报印制计划。
  三、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应加强对《中宏人寿保险费发票》电子存根的管理,确保存储期限达5年,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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