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的函
浙政办发函[2008]8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的函
浙政办发函[2008]81号
全文有效
2008-11-14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今明两年对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各1个月的额度。对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当期收支的缺口由各级财政予以弥补。对基金支付能力弱的市县,省里给予调剂补助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