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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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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8 10: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国税外
文件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国税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外
  全文有效
  2008-12-09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义乌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4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核中应严格把关,加强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和确认。
  二、各级国税机关层报省局审批的资料应包括: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提交的申请给予免税待遇的报告;
  2.外经贸部门颁发的代表机构设立批准证书复印件;
  3.代表机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4.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主管税务当局(包括总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当局)机构性质证明复印件;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所在国政府机构确认的代表机构性质证明复印件。
  以上资料原文为外文的,应附送专业翻译机构的中文翻译件。
  三、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国际税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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