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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甬财政工[2009]908号、甬地税二[2009]131号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宁波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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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甬财政工[2009]908号、甬地税二[2009]131号
文件名: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甬财政工[2009]908号、甬地税二[2009]131号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宁波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宁波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工[2009]908号、甬地税二[2009]131号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工[2009]908号、甬地税二[2009]131号
  2009-9-30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58号)文件精神,切实有效推进我市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现将《宁波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58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市本级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补助和奖励。各县(市)、区财政应相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属地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奖励,可参照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申报、重点扶持、指定用途的原则。
  第四条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绩效,企业应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等以提升产品附加值和提高市场占有率为重点的相关投入。
  第二章 企业条件
  第五条 申请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省、市有关认定标准,经县级以上地税部门认定的分离发展企业;
  2、分离后新设立的企业工商税务登记在宁波市区域内;
  3、照章纳税,无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等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第三章 补助政策
  第六条 对企业分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补助给予新企业。
  上述实现的税收地方所得是指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由主营业务收入形成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不包括查补税款。
  第七条 企业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给新企业。
  税负是指分离当年度新企业入库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分离当年税负是指分离后新企业的当年实际入库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与年度实际主营业务收入之比,原税负是指分离当年度按未分离换算的应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与按未分离换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之比。上述税种指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不得重复申请市内其他同类型的财政政策。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1、宁波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表1);
  2、宁波市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专项资金纳税审核表(申请第六条政策应填制附表2-1,申请第七条政策应填制附表2-2);
  3、原企业和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原企业和新企业本年度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或完税凭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本年度会计报表;
  5、新企业按未分离换算的本年度税收应纳税额和主营业务收入证明;
  6、其他分离发展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申报主体。第六条和第七条政策均由新设立企业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 所有申报材料应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按税务登记属地关系向同级财政局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2009年度政策申报时限为2010年3月底前,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后,下达补助资金文件,通知企业至同级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和财务数据。如被发现提供虚假资料,财政部门将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补助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并进行单独核算。财政部门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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