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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调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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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调整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3-04-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调整的通告

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调整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13-4-23
  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12]139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5月1日起对我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这次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调整对象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基本社会保险费”)。除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仍按原征缴体制维持不变。
  二、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按其参保险种,分别以上月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地方税务机关参照税收申报方式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已参加其他社会保险和省级行业统筹社会保险的职工工资,按其参保险种分别在申报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中予以剔除。在体制调整过渡期阶段,企业、民办非企业申报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可以按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申报。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所有缴费单位在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未按规定缴纳费款的,从滞纳费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从2013年6月1日起,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或取得地税纳税人识别码后,按规定先办理社保登记,再办理社保缴费登记。
  四、取消医疗保险预缴办法,已按医疗保险预缴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体劳动者,停征2013年5月份的医疗保险费缴费,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办法。
  五、具体政策按宁波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164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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