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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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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湖国税进[2009]15号 |
文件名: |
浙江省湖州市国家税务局 湖国税进[2009]15号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补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9-11-10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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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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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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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补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国税进[2009]15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10日
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分局:
为确保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准确,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补税申报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评估补税申报在增值税申报期内的,当期有期末留抵税额,应撤销当期增值税申报和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并在调整后重新申报。
二、纳税评估补税申报在增值税申报期后的,当期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不得再抵减留抵税额,也即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一旦确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留抵税额就不能再作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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