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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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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浙江省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虞地税政〔2009〕23号 |
文件名: |
浙江省上虞市地方税务局 虞地税政〔2009〕23号 浙江省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2018年版) |
发文日期: |
2009-12-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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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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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注——《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已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
浙江省上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虞地税政〔2009〕23号
全文有效
2009.12.25
各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政策执行,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保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申报缴纳期限
各税务分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规定,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对房产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必须在2009年地方税清算时做好税款入库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征收,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二、政策口径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对征收工作中具体政策口径明确如下:
(一)征收起始时间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从实施开发利用的次月起);征用耕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自批准征用满1年时开始征收。
(二)征收截止时间
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持有县以上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土地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没有土地证书,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土地使用证书核发后再作纳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面积中扣除。
(四)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可售建筑面积)÷12
三、资料提供
应要求纳税人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一)开发项目立项,中、投标文书资料。
(二)开发项目应税面积证明材料。
(三)开发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及房屋分布资料。
(四)商品房销售情况及证明材料。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附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其中第(四)、(五)两项资料须在每月申报时提供。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应建立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备查账簿,如实记载和反映企业占用的土地面积、商品房销售情况及因销售商品房而减少应税土地面积等有关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要依托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管理项目软件,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项目管理和税源监控,建立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数据库,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提高企业申报准确率;要采取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办法,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附表》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上虞区税务局2018年第3号公告)已对该文件进行了修改。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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