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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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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鲁财税〔2013〕19号 |
文件名: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13〕19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3-05-14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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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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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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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鲁财税〔2013〕19号
全文有效
2013.5.14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适用税率仍执行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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