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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鲁财税〔2021〕20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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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2021〕20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鲁财税〔2021〕20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8-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鲁财税〔2021〕20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
  鲁财税〔2021〕20号
  全文有效
  2021.8.26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
  三、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四、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1-08-27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建税法》),按照税法授权,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情况
  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缴纳产品税(后改为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其中市区税率为7%、县城和镇税率为5%、其他区域税率为1%。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对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进行了规定。《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城建税运行平稳,收入规模持续稳定增长,为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提供了重要财力保障。
  二、起草背景及过程
  《城建税法》相较《暂行条例》,对地方新增一项政策授权,即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地点由省级确定。为贯彻落实好《城建税法》,今年4月,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成起草工作小组,开展摸底调研和相关政策研究论证。7月,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8月上旬,适应疫情防控需要,书面调研听取了基层财税部门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通知》,并报请省政府同意。
  三、主要内容
  为确保城建税平稳过渡,按照“总体平移”原则,对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明确如下:
  (一)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况。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按照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
  (二)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特殊情况。一是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在预缴增值税时,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预缴增值税的地点确定;二是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三是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按照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
  (三)明确执行日期。鉴于《城建税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通知》执行日期确定为“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一)关于委托代征。由受托方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根据其不同情况,依据《通知》规定,分别确定城建税的纳税人所在地,在《通知》中不作为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二)关于汇总纳税。目前,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各自缴纳城建税的,分别按照各自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该类情况已被《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城建税纳税人所在地的一般情况”所涵盖,在《通知》中不再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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