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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 关于2013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1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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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13/4/17/art_70_163564.html
发文单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3〕19号
文件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2013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2013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3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3〕1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通知精神,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13年391辆“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甘肃省分配免税指标数量为12辆(详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

  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照片及证单式样请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服务器:ftp//省局各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车辆购置税/免税图片/“2013年母亲健康快车免税图片”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甘肃省2013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的内容办理车辆购置税免征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手续。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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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ansu.chinatax.gov.cn/art/2013/4/17/art_70_163564.html  发表于 2020-4-9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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