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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13]2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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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2013]22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13]2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5-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鲁财税[2013]2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鲁财税[2013]22号
  全文有效
  2013年5月24日
  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简称“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即自2013年8月1日起,省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范围
  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试点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其中,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影视服务。
  二、试点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我省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3年9月份申报期(8月税款所属期)起,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之前,我省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征收机关
  试点纳税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试点纳税人的申请与确认
  1、本着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地税、国税部门应采取联合办公方式,由国税部门派员到地税部门,共同办理试点纳税人申请确认手续。联合办公场所应设立“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认定”标识。
  2、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于5月31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营改增”试点申请,现场领取并填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由地税、国税部门签章确认。
  3、试点纳税人完成确认时, 应领取“营改增”国税涉税事项预约单,并按照预约单提示的时间、地点及需要携带的资料等,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1、自2013年6月起,国税部门将分类分批对纳税人免费开展“营改增”政策、操作、纳税申报等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业务操作流程等。
  2、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等,可主动向税务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或登录山东省财政厅(www.sdcz.gov.cn)、山东省国家税务局(www.sd-n-tax.gov.cn)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www.sdds.gov.cn)门户网站“营改增专栏”查询了解。
  欢迎纳税人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建议,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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