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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总工会、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工[2013]24号 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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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总工会、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工[2013]24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总工会、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工[2013]24号 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3-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总工会、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青工[2013]24号


  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通告
  青工[2013]24号
  全文有效
  2013-6-25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青政办字[2013]84号)和青岛市总工会、青岛市地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实现的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一、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二、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
  缴费单位2013年7月至9月实现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应上缴40%部分于2013年10月15日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
  三、缴纳方式
  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http://etax.qdds.gov.cn/)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四、票据使用
  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的税收票证,作为征缴凭证。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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