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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13]17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1.22”特别重大事故涉税事宜帮助纳税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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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13]175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13]17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1.22”特别重大事故涉税事宜帮助纳税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1-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1.22”特别重大事故涉税事宜帮助纳税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国税函[2013]17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1.22”特别重大事故涉税事宜帮助纳税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的紧急通知
  青国税函[2013]175号
  全文有效
  2013-11-25
  11月22日,黄岛发生“11.22”特别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部分纳税人财产损失严重,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积极做好对受灾纳税人的纳税服务工作,支持纳税人尽快开展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积极开展受灾纳税人走访工作
  开发区局要迅速成立事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纳税服务、税收政策等专门工作组,明确各工作组工作职责,确定工作时限,组织工作力量参与到事故应对工作中。要认真开展受灾纳税人走访活动,按照纳税人所属街道社区,逐户走访受灾纳税人,全面掌握纳税人受灾的详细情况。要认真做好相关税收政策宣传工作,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要对外公布专门咨询服务电话,为受灾纳税人提供全天候咨询服务。
  二、认真做好税收政策宣传工作
  开发区局要组织编印受灾纳税人涉税事宜“明白纸”,要针对受灾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宣传办理延期申报、缓缴税款、财产损失申报、增值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个体纳税定额调整等涉税事宜所适应的税收政策规定和业务流程,使受灾纳税人能够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兑现有关政策。针对受灾严重的企业,相关责任部门要指派专人为企业提供一对一的服务,在企业办理跨部门涉税事宜时,由专人为其全面负责办理协调衔接等方面的事宜。
  三、开通办税服务厅绿色通道
  开发区局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受灾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为其提供便捷的沟通、办税渠道。对纳税人灾后涉税事宜,按现有程序能够办理的,力求即时办结,对政策问题把握不准的,及时请示上级争取尽快落实。
  四、组织好税收政策的落实
  市局相关处室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指导开发区国税局做好税收政策落实工作。要针对纳税人受灾的实际情况,分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对受灾较重的企业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于厂房损毁或者成为危房,无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提醒企业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对因无法申报或因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税款的,依法为其办理缓缴税款手续。对有财产损失的企业,要协助其做好财产损失的评估、备案及税前扣除等项工作。对定额高于起征点的受灾个体双定户,在重建期间达不到起征点的要为其调减定额;对定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做好政策宣传,鼓励他们尽快恢复重建、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五、认真做好稳定工作
  各级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稳定工作,向受灾纳税人做好政策的宣传沟通,凡涉及税收业务,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在不违反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尽快解决,避免因税收政策执行的原因,激化社会矛盾。同时,要在干部职工中广泛开展形势宣传动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营造和谐的税收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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