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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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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的提醒
发文日期: 2014-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的提醒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的提醒
  全文有效
  2014-10-29
  尊敬的纳税人: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我局自2014年1月1日上线电子影像管理系统,并于11月1日起启用资料复用功能。
  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各种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只在纳税人首次提交时留存复印件,通过电子影像管理系统将纸质涉税资料进行扫描,原件查看后退回。
  纳税人以后办理涉税业务时,在2014年11月1日后至办理业务日期间,已经提供过复印件的涉税资料,因我局采集过影像资料,纳税人只提交原件,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影像系统核对原件与影像一致性,退回原件,纳税人不再提交该原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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