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35
  • Tax100会员 33775
查看: 679|回复: 0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17 12:02: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8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4-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8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4-12-31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凡持有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若纳税人在2014年12月31日后仍持有发票票面注明“2014年年底前开具有效”的空白普通发票,不得继续开具,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
  二、纳税人缴销空白普通发票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一)《发票领购簿》;
  (二)需缴销的空白作废发票;
  (三)税控收款机用户卡(领取卷式通用机打发票的纳税人)。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仍继续开具作废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理。
  (二)自2015年3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缴销空白作废普通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
  特此通告。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