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商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青商商贸[2015]6号
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北京中煤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为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的通知
青商商贸[2015]6号
全文有效
2015-4-10
城发集团(青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报全国第十三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工作,已获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流通函〔2015〕75号文件批准,现转发你单位,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照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试点有关文件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款。
二、积极稳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发挥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支持企业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按年度将你单位经营业绩报告市商务局、国税部门。
三、按照融资租赁业信息统计制度的要求,通过全国融资租赁监管系统报送企业经营信息,每季度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季报表,每年3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报表。
四、如需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市商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抄报商务部,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商务局。按有关规定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