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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5〕4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改制有关纳税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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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函〔2015〕462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函〔2015〕4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改制有关纳税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5-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改制有关纳税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15〕4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改制有关纳税业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鲁国税函〔2015〕462号
  全文有效
  2015.12.27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2015年11月3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县级供电企业改制有关纳税业务的请示》(鲁电财〔2015〕884号)收悉。关于你公司所属县级子公司改为分公司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按照现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原县级子公司到生产经营机构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换发“一照一码”登记证件。变更登记后,持“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信息补录和后续涉税事宜(包括与总机构相关的税务登记变更事项)。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
  你公司所辖县级子公司改为县级分公司,变更税务登记后,其原有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
  三、关于发票的使用管理问题
  (一)普通发票管理问题
  你公司各县级分公司变更登记前领取的未使用完的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2016年3月31日,逾期未用完的按规定进行缴销作废。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
  你公司各县级分公司在其经营规模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发票供应量等原则上与变更前保持一致;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相关企业税控器具发行、空白发票收缴等衔接工作。
  你公司各县级分公司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个月之内,以原税号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在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或审核,并出具认证相符或审核确认证明后,在新税号的纳税人名下予以抵扣。若认证或审核有问题,则由主管国税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关于增值税管理问题
  (一)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
  你公司按季汇总核算各级分公司实现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各市级分公司、各县级分公司每月按照规定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汇总核算出现多缴或留抵税款的,抵减下期应纳税额,出现应补税款的,由省公司按照各市级分公司及其所辖县级分公司合计销售收入占全省的比例,将应补税款分配至各市级分公司补缴。
  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收入,增值税就地入库。
  (二)增值税留抵税额问题
  原各县级子公司的期末留抵税额,经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传递至省公司,参与增值税汇总核算。
  五、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你公司县级子公司改为县级分公司后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另行明确。
  其他涉税问题,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需要享受税收优惠的,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申报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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