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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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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提示
发文日期: 2017-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提示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重要提示
  全文有效
  2017-06-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简称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对未按规定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将依照下列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公开处罚情况。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
  对经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发现纳税人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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