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2016年1月15日实施)修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04.23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全面贯彻落实《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人员是指基于自身创造行为而取得科技成果专有权利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纳税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人员转让科技成果是指将本人基于自身创造行为而取得的科技成果的专有权利转让给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居民企业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科技成果;
(二)以科技成果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三)以科技成果抵偿债务;
(四)其他科技成果转让行为。
第二章 财产原值和税款计算
第五条个人转让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财产原值是指个人在发明、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总额,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主要指发明、研发活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雇佣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主要指用于发明、研发活动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三)直接投入费用,主要指发明、研发活动过程中的各类直接消耗材料,如原材料、燃料、动力、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等的制造费用,以及必要设备的租赁费用等;
(四)发明、研发活动必要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与发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五)与发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合理费用是指科技成果转让时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八条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九条纳税人以科技成果进行投资入股,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实行分期纳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也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第十条个人科技成果转让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科技成果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并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转让科技成果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个人直接转让科技成果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并选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或者符合条件并选择递延纳税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让应当缴纳(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科技成果转让之日的次月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第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科技成果技术证书(包括专利证书、技术许可证书等);
(二)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
(三)科技成果转让方身份证明及受让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
(五)发生外聘人员费用支出的,应当提供聘用合同(须注明聘用起止时间、从事劳务事项、支付费用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以及被聘用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开具(代开)的租赁费发票;
(七)《自然人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申报表》(见附件1)、《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明细表》(见附件2)。
选择分期纳税或者递延纳税的,还应当按规定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等。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或者填报有关科技成果财产原值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 4月22日。
附件1:自然人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申报表
纳税人姓名
| | 身份证号
| | 住 址
| | 联系电话
| | 专利号 (登记号)
| | 专利(技术许可)证颁发时间
| | | 纳税人声明
| 本人已知悉本事项全部相关政策和管理要求。此表填报的内容是真实、可靠、完整的。如有不实,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 科技成果财产原值明细
| 1
| 项目
| 金额(元)
| 其中,无法提供凭证
| 2
| 一、人员人工费用(3)
| | | 3
| 1)雇佣人员的劳务费用
| | | 4
| 二、仪器、设备购置费用(5+6)
| | | 5
| 1)用于发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购置费
| | | 6
| 2)用于发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购置费
| | | 7
| 三、直接投入费用(8+9+…+13)
| | | 8
| 1)发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
| | | 9
| 2)发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
| | | 10
| 3)发明、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 | | 11
|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 | | 12
| 5)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 | | 13
| 6)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 | | 14
| 四、发明、研发活动必要的相关费用(15+16)
| | | 15
|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
| | | 16
| 2)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 | | 17
| 五、其他相关费用(18+19+20)
| | | 18
| 1)
| | | 19
| 2)
| | | 20
| 3)
| | | 21
| 合计(2+4+7+14+17)
| | *
| 填报说明
一、纳税人按照科技成果财产原值明细逐项如实填报,如未发生相关费用的,按零填报。
二、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的,在“其中,无法提供凭证”列划√。
三、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本表的填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形式审核。受理环节不核实备案资料真实性,备案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纳税人负责。
四、本表由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明细表
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明细
| 1
| 一、仪器名称
| 型号
| 金额(元)
| 2
| 1.
| | | 3
| 2.
| | | 4
| 3.
| | | 5
| 二、设备名称
| 型号
| 金额(元)
| 6
| 1.
| | | 7
| 2
| | | 8
| 3.
| | | 9
| 三、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名称
| 开发及制造费(元)
| 10
| 1.
| | 11
| 2.
| | 12
| 3.
| | 13
| 四、租入的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
| 租赁费(元)
| 14
| 1.
| | | 15
| 2.
| | | 16
| 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