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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人社发〔2018〕11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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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7 11: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青人社发〔2018〕11号
文件名: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人社发〔2018〕11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8〕11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8〕1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8月10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要求,我市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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