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
文件编号: |
青人社发〔2018〕11号 |
文件名: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人社发〔2018〕11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8-10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8〕11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8〕1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8月10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要求,我市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