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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8年征缴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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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8年征缴指南
发文日期: 2018-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8年征缴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18年征缴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09-2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公布,省政府令第311号修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了《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月份在职职工人数总和/实际月份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月份总和/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前款所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统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市范围内的社会平均工资。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018年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https://etax.qdds.gov.cn)或上门申报的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地点
  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五、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状况认定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018年,用人单位应于9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
  未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一)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七、用人单位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理
  用人单位多缴保障金的,可向征收机关申请退还。
  八、用人单位少缴、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处理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方面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感谢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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