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69
  • Tax100会员 28004
查看: 679|回复: 0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15]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216
2020-7-17 10:5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财税[2015]15号
文件名: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财税[2015]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5]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鲁财税[2015]15号
  全文有效
  2015年8月7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或说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合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通知》第三条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二、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符合规定条件,可以按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的,应包括企业因取得土地权属缴纳的契税
  三、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所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部分,应参照《通知》第六条规定执行。同时,《通知》第六条规定适用于在改制重组中“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企业,但不包括在改制重组中已按照规定缴纳了土地增值税的企业。
  四、凡符合《通知》规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及其他资料等;主管税务机关应采集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