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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16]9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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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财税[2016]9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2016]9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5-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青财税[2016]9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青财税[2016]9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24日
  各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市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税[2010]24号)精神,经审查研究确定,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符合国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条件,自2015年1月1日起,有效期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未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于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本通知规定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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