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2号
全文有效
2010-01-07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行 业
| 成本利润率
| 一、交通运输业
| 7%
| 二、建筑业
| 8%
| 三、金融保险业
| 10%
| 四、邮电通信业
| 10%
| 五、文化体育业
| 10%
| 六、娱乐业
| 15%
| 七、服务业
| 10%
| 八、转让无形资产
| 10%
| 九、销售不动产
| 10%
| 请依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