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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证监局 桂财税[2010]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证监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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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证监局
文件编号: 桂财税[2010]13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证监局 桂财税[2010]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证监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证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证监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0]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证监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10]13号
全文有效
2010年1月26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证券机构: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个人所得税制的一项新举措。这项政策落实到位与否,不仅涉及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问题,也涉及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的发挥问题。各单位要提高对政策出台背景和重要意义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迅速动虽,强化培训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性强,程序复杂,征管环节多。各单位要迅速动员,组织学习,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政策要义、具体内容和征管要求,做到政策规定清楚、征管环节清楚、清算程序清楚。
三、广泛宣传,突出辅导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涉及到资本市场,比较敏感。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要广泛宣传政策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的相关文件精神,做到宣传口径一致。二是要通过在办税服务厅、证券交易场所张贴宣传公告或在网站上刊载宣传材料的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税的征收方式和清算流程。三是要有针对性地向纳税人解释政策要义和征管规定,引导并帮助他们熟知自行申报清算和扣缴税款的流程,特别是要告知清算的权利和时间要求,避免引起争议和纠纷。
四、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准备时间较短,各单位必须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共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要做好税款入、退库的协调工作;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款的征收、清算和退库以及报表、凭证的准备工作;证监部门要做好证券机构的协调工作,提供全区证券机构的设置情况、广西上市公司情况、个人所持有限售股数量及分布情况等;证券机构要做好代扣代缴税款和情况反馈工作。
五、充分准备,确保实施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密切关注,及时反馈
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新政策,为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各单位要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对股市、股民心理等各方面的影响,及时了解掌握社会各方面和纳税人的反映和建议,密切关注政策落实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及时将有关情况和信息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广西证监局。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五、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的税款,于次月7日内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股,采取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按照证券机构事先植入结算系统的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发生的合理税费,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额。
六、纳税人同时持有限售股及该股流通股的,其股票转让所得,按照限售股优先原则,即:转让股票视同为先转让限售股,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证券机构等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各项征收管理工作,并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限售股减持的有关信息传递至主管税务机关。限售股减持信息包括:股东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开户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限售股股票代码、本期减持股数及减持取得的收入总额。证券机构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加盖印章的限售股交易记录。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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