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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桂国税发[2010]2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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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文件编号: 桂国税发[2010]220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桂国税发[2010]2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0]2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加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0]220号
全文有效
2010年9月13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农机局:
为加强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8号)第五条“对于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各种变形拖拉机等农用车辆,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购税”的规定,对动力装置和拖斗连接成整体、且以该整体进行车辆登记注册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应按照“农用运输车”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严格执行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注册登记“先税后牌”的规定,规范登记管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注册登记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不得办理小型多功能拖拉机注册登记手续,不得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三、实行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标识管理,方便登记识别。对列入自治区农机化管理局《自走式农业机械登记管理目录》的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在广西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管理系统标明应缴车辆购置税标识,以方便各地在办理注册登记时识别,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国家税务局、农机局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经常组织开展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征收和注册登记情况联合执法检查,纠正和处理小型多功能拖拉机不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和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和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建立健全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完税及注册登记信息定期交换和比对核查制度。各地国家税务局、农机局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互相交换和比对上季度对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征收和注册登记信息,分析小型多功能拖拉机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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