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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地税发[2011]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套印财务专用章发票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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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桂地税发[2011]32号
文件名: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桂地税发[2011]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套印财务专用章发票处理办法
发文日期: 2011-03-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套印财务专用章发票处理办法
桂地税发[2011]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已套印财务专用章发票处理办法
  桂地税发[2011]32号
  全文有效
  2011.3.2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取消了可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规定,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考虑到新《办法》实施前,部份单位和个人已在领用的发票上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已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的处理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新《办法》实施前,如已在发票上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且在新《办法》实施后开具的,必须在发票上补盖发票专用章。
  二、新《办法》实施后,已向消费者或付款方开具了只套印(加盖)财务专用章、未盖有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如消费者或付款方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开具方应补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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